北宋削夺地方财权的措置是?

时间:01-18人气:23作者:横冲直撞

北宋削夺地方财权的措置包括设立转运使、通判等职官,直接管理地方税收。朝廷将盐、茶、酒等专卖利润收归中央,禁止地方私自截留赋税。每年地方财政需按定额上缴中央,剩余部分才能留用。这些措施有效防止了地方势力坐大,确保了中央集权。

北宋还推行“均输法”和“市易法”,由国家统一调控物价和物资流通。地方官员的任免权也收归中央,避免其掌控经济资源。通过这些制度,北宋将地方财权牢牢控制在手中,大幅增强了国库收入,为维持庞大官僚体系和军事开支提供了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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