时间:01-18人气:19作者:沫筱穎
宋朝通判是州府的副长官,协助知州处理政务,监督地方官员。通判有权直接向朝廷汇报情况,防止知州专权,被称为“监州”。这个职位始于宋太祖时期,目的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。通判还分管财政、司法等事务,权力较大,但地位略低于知州。
通判由朝廷直接任命,任期三年,不得在原籍任职。他们每月需向皇帝提交奏报,称为“月奏”。通判还负责审核地方公文,确保政令畅通。这一制度有效防止了地方割据,成为宋朝地方治理的重要特色。通判的设立体现了宋朝“分权制衡”的治国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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